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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女性生育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3-2-14 11:29:22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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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月(或保单约定的日期)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日后)因怀孕、分娩,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属于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生育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怀孕,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分娩的,保险人继续承险责任至分娩之日起第60日止。

  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生育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扬州发改委周冰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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