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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被婚介买情感咨询服务 退款遭索20%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8-4-9 21:42:4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金女士是一位单身中年女性,想通过某婚恋公司寻找一位老伴,互相照顾安度晚年。然而,该公司的销售员却不断对其进行游说和,让她购买司的“情感咨询”服务,价格为5次4880元。当时,金女士就对工作人员多次表示,她是想寻找老伴,并不需要什么“情感咨询”服务,这个需要考虑考虑。但这位销售员不让她走,游说直至晚上9点多。

  当天时间已经很晚了,金女士经不住销售员的软磨硬泡,糊里糊涂就交了4880元服务费。销售员只给了她一张收据,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也没有告知购买“情感咨询”服务后,可以享受哪些服务内容。

  回家之后,金女士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自己并不需要这个“情感咨询”服务,这钱付得实在有点。第二天,她便来到该婚恋公司提出退款要求,但遭到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告知她,如果一定要退款,那就需要支付20%的违约金。金女士当即提出质疑,“我没有签过合同,这是销售员硬让我购买的,并不是我自愿购买的”。工作人员对我不予以理睬。我多次交涉无果,只好拨打12315投诉。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相关,除法律法规有明确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外,口头合同也是其中一种有效的形式。

  “金女士与某婚恋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就购买‘情感咨询’服务达成一见,金女士也支付了对应的款项,可见合同已然成立。”浦东消保委认为,鉴于金女士与婚恋公司关于购买“情感咨询”服务的合同已经成立,且金女士已经履行付款义务,随后提出的退款要求,其实质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同法》第94条明确了解除合同的几个情形,但本案与之并不相符,因此金女士应当与婚恋公司协商,经对方同意,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婚恋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要求金女士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金女士赔偿因其退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需提供证明损失情况。消保委坦言,婚恋公司提出收取20%违约金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这只是婚恋公司一方的意思表示,金女士在付款前并不知情,也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文本予以确认,双方并未就该内容达成一见。因此,婚恋公司欲收取20%违约金并没有法律依据。

  消保委表示,婚恋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利用软磨硬泡的推销手段,金女士购买服务,涉嫌金女士的自主选择权。对于金女士的退款要求,该婚恋公司擅自扣除20%违约金,既不也不合理,涉嫌金女士的公平交易权。

  消保委,消费者在进行大额消费前,一定要提前询问是否需要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做到先阅读合同,再谨慎签字,最后才付款。同时还应当对待销售人员各种诱人的推销手段,避免在签订合同前支付任何费用,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金女士被购买的“情感咨询”服务能否退款?公司要求金女士支付20%违约金是否?我们请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作一分析。

  金玮律师分析认为,婚恋公司所主张的20%违约金并没有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而且更不合理。“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从金女士的付款行为而言,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金玮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就金女士所主张退款的行为而言,她是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不必然构成违约,而且在并未造成婚恋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金玮律师表示,从金女士的陈述来看,第二天她即去婚恋公司交涉了,并提出退款要求,客观上婚恋公司并未向金女士提供过任何“情感咨询”方面服务,也未产生、合理的服务费用与经济损失,所以,金女士有权要求该婚恋公司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关键词:女性情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