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贷款之名,实施诈骗行为的“套路贷”,让中招者。者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被骗的财物。
黄某因急需用钱,就向A贷款公司借款15万元,借款合同上写明借款15万,可当时实际只拿到13万元。3个月的还款期限届满时,黄某联系贷款公司还款,但对方的经办人要么不接电话,要么说自己出差在外。当黄某最终找到经办人时,其又谎称系统出现故障无理还款手续。A贷款公司通过上述各种、手段,导致黄某无法按期还款,并借此收取违约金、手续费、高额利息,最终导致黄某的一套房子也赔了进去。最近,警方经立案侦查,认定A贷款公司是个“套路贷”犯罪团伙。那么,黄某该如何要回被骗的房子呢?
所谓“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和目的,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采取虚增债务、伪造、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然后通过虚假诉讼、逼债等方式讨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属于诈骗性质的新型违法犯为。说得直白点,“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我国《刑法》第64条:“犯罪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最高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案中,黄某的房产被A贷款公司通过“套路贷”的方式占为己有,应当由办案机关依法追缴后返还给黄某。如果A贷款公司在占有房产之后,以公平、合理的对价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办案机关再追缴该房产。但黄某就该房产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A贷款公司负责赔偿。
2017年7月,屈某向B借贷公司借款5万元,期限6个月。借贷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到期不接收还款等手段,导致屈某最终要还20万元本息及违约金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8年6月,B借贷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借贷公司胜诉。最近,B借贷公司被警方查获并认定属“套路贷”犯罪团伙,很显然,先前的诉讼应属于虚假诉讼。屈某该如何要回借贷公司借法院之手获取的钱财呢?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事实、虚构虚假法律关系、伪造等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基于此而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他人权益、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
2018年8月11日《最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指出,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为的,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和《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将非法行为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屈某如何要回对方借法院之手获取的钱财呢?上述《通知》指出,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在作出B借贷公司构成诈骗罪或虚假诉讼罪的判决后,先前审理双方借贷纠纷的应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没有主动启动的,屈某应及时提出,由通过再审来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挽回屈某已经遭受的损失。
俏师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