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原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宗地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叶侧;四至为东邻湖北纳伟仕投资有限公司,南邻规划,西邻叶王,北邻规划;出让土地面积为89687.79平方米,出让价款2835.0516万元,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0年8月9日之前,竣工日期为2011年8月9日之前。
上述宗地至今未动工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你公司用地行为已涉嫌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公司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你公司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因无法通过你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014年4月20日,原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单位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XT-2014-13219),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290042014B00639,合同中宗地位于仙桃市胡场镇旭光村袁排公东南侧;四至为东邻旭光村,南邻旭光村,西邻旭光村,北邻袁排公;出让土地面积为6638.67平方米,出让价款105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5年1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月18日。
上述宗地至今未动工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你公司用地行为已涉嫌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公司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你公司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因无法通过你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013年8月26日,原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单位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XT-2013-13122),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290042013B04276,合同中宗地位于仙桃市胡场镇灯塔村胡麻公东测,四至为东邻市粮食局灯塔临点;南邻灯塔村;西邻胡麻公;北邻水沟,出让土地面积为10498.05平方米,出让价款149.9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9日。
上述宗地至今未动工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你公司用地行为已涉嫌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公司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你公司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因无法通过你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你公司与原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鄂XT-2010-149),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290042011B01210,合同中宗地位于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绿地华庭南侧、汉南侧;四至为东邻小南村,南邻小南村,西邻小南村,北邻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面积为1591.61平方米,出让价款74万元,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2年5月10日之前,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10日之前。
上述宗地至今未动工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你公司用地行为已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公司接受调查,自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你公司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因无法通过你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