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17日消息(记者 王)海口男子吴某在网上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后,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返还货款的同时按照价款10倍赔偿3760元。11月17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近期,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审理该案,法院一审支持了吴某的。
被告某贸易商行的经营者为刘某,该商行原在淘宝网上经营一家店铺,店名为“某好物商城”。2020年3月10日,原告吴某从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链接购买3盒“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并支付了376.36元。2020年3月14日,吴某收到上述涉案食品。而后,吴某认为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货款及十倍赔偿。
针对这起案件,吴某称,他签收上述食品后,经查询发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就包括,配料表不正确标注;营养成分表标注不规范;商品说明上的厂名厂址与实物不符且实物上的厂名厂址无法查询到,为虚假标注厂名厂址;产品标签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商品说明显示无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对此,被告某贸易商行辩称,吴某虽然是购买者,但吴某以的购买手段,来非法的目的,从这角度讲,也不具有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吴某在淘宝网、微信上,在多家淘宝店铺购买同样的产品,金额也是差不多,都是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方式在法院起诉,在2020年5月12日开庭的就有15起。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吴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也不是消费者权益保下真正意义的消费者,而是通过自己投机取巧,获得非法收入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显示:吴某在淘宝网上多家店铺购买了同种类的“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均以该些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为由向法院起诉共十九案件。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原告主观上存在“知假买假”,其“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知假买假”和获利目的并不是经营者可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理由。且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自觉履行诚信经营义务和对食品质量、安全所负的义务,促使广大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食品安全的法律得到进一步的落实,推动市场秩序和经营更加健康和谐。原告仍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
关于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的认定。法院认为,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商品说明、商品标准等信息进行仔细检验和审核,被告辩称的理由不是其怠于履行义务的免责事由。法院认定该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的标准。
最终,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经审理于今年6月24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某返还货款376元及赔偿3760元。(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