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从适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角度,对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切实职工权益,确保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意见》强调,各地要确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全部纳入参保范围;确保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及时足额支付,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要加强预警,完善费率调整机制。
《意见》指出,各地要结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
解决方案:首先累计结存,同时制定预案,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提出分类应对措施,经报同级同意后及时启动。
解决方案:要及时调整费率,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测算全面两孩政策下基金支出规模后合理确定。
解决方案: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保障基金当期支付,同时采取费率调整措施,弥补基金缺口。
解决方案: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和统一征缴,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要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根据基金支出需求,确定新的费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
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和用人单位缴费等情况,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和计发标准等政策,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和待遇享受相对公平。确保《女职工劳动特别》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励假待遇问题。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范围,实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系统,强化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简单说就是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发放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即产假工资。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
生育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也就是说,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果女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均可享受;如果只有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女方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但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