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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龙泉这伙人卖“毒”减肥药被判赔偿140万元

※发布时间:2021-3-18 4:45:1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因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王某丽等3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月8日,由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丽等人支付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140万元,并在丽水市级上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2017年3月开始,被告王某丽陆续从上家处购进减肥粉末,将其与国家明令添加的西布曲明按比例混合装进胶囊,自行包装成“MORE THIN” (更瘦)牌、梦到找不到回家的路“美瘦专门家”牌减肥药,后销售给王某红、李某某等人,销售额达14万元。王某红、李某某明知该款减肥药含有违禁成分,仍将其销售给他人予以牟利。一些女士食用该药后,不但体重未减轻,反而出现厌食、失眠、乏力等症状。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丽、王某红、李某某销售的减肥药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危害了社会不特定群体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6月18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丽水市中级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丽承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支付140万元的赔偿款,王某红对其中的56万元与王某丽承担连带责任,李某某对其中的50万元与王某红承担连带责任,同时,3人共同在丽水市级以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2月8日,丽水市中级对本案作出前述判决。据悉,该案系《民》实施后,丽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食药品领域十倍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此外,2018年11月,龙泉市对王某丽等人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的瑕疵的除外。